卖淫女的人格尊严
最近我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一张(组)用绳子牵着卖淫女在大街上行走的照片。有网民说是游街,警方说是指认发案现场。游街也好,指认发案现场也好,这种做法都有损卖淫女的人格尊严,正如中公部所批示的:“侵害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看到这组照片,我马上联想到大街上红男绿女用绳子牵着宠物狗在蹓达的情景。狗仗人势,宠物狗还很神气的。此时的卖淫女连宠物狗都不如,那有什么人格尊严可言。
有人说:“卖淫女出卖自己的肉体和灵魂,没有什么人格尊严。”卖淫女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格尊严。我过去从事公安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过一些卖淫女,在对她们进行调查询问时她们也有羞耻感,叫她们蹲在地下或对她们大声呵斥她们都很反感,只是敢怒不敢言而已。这说明卖淫女也有人格尊严,说明她们希望自己的人格尊严得到人们的承认和尊重。每个人的人格都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当然包括卖淫女在内。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即使是刑事犯罪分子,连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他们依然是公民,他们的人格尊严依然应该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尊重卖淫妇女的人格尊严是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也说明缺乏道德修养。
事实上人们对卖淫女普遍存在厌恶感,鄙视她们,不怎么尊重她们的人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还是先从卖淫女自身的原因找起吧。“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卖淫女不能自尊自重自爱,靠出卖自己的肉体和灵魂赚钱,降低了自身的人格尊严,怎能叫人尊重她呢?电影《武训传》中的武训为了筹钱兴办义学进行乞讨任人打骂。他自己不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人家自然不把他当人看待,对他拳打脚踢,肆意凌辱。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其他什么人,要别人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首先自己要时时处处事事注意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晏子出使楚国,楚国人想侮辱他,因他身材短小,就在城门旁开了个小门让晏子进城。晏子说:“只有出使狗国的人才从狗洞进去。我今天是出使楚国,该不是从此门进城吧?”楚国人只好改道让晏子从大门进去。这个历史故事很多人耳熟能详。晏子注意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才赢得楚国人对他的尊重。如果卖淫女能够自尊自重自爱,改过自新,不再做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事,自然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
不尊重卖淫女的人格尊严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男尊女卑”。在人们的心目中,男人嫖娼好象没有妇女卖淫那么不光彩,甚至认为泡妞、养小三的男人是有本事,令人刮目相看。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外国人在上海租借地挂着“华人与狗不得进入”的牌子,中国人有什么人格尊严可言呢?随着祖国的日益强大,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中国人才真正享受了人权,享受了人格尊严。希望卖淫女,希望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尊严,同时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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