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固犯罪案告诉我们:公民的人权有保障吗?

邓永固犯罪案告诉我们:公民的人权有保障吗?

畏天恤民杂文2026-11-05 00:25:342
今天读的文章,有两篇文章给人非常深刻感觉。这两篇文章提问我们:公民的人权有保障吗?邓永固犯罪案告诉我们,进入网络时代之后,人们的生活与以往一样,仍然潜伏着十分的危险。也就是说:网络里也不可以自由的畅所

今天读的文章,有两篇文章给人非常深刻感觉。这两篇文章提问我们:公民的人权有保障吗?邓永固犯罪案告诉我们,进入网络时代之后,人们的生活与以往一样,仍然潜伏着十分的危险。也就是说:网络里也不可以自由的畅所欲言。
第一篇是华龙网张育仁博客文章《邓永固没犯罪哪到底是谁在犯罪》。文章披露了最近发生地“邓永固犯罪案”:四川蓬溪青年网上发帖称领导是“败类”被刑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发布不到半月,又一起因言获罪的案件在四川出现。
事情的起因是:四川蓬溪县高升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新华网《四川蓬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邓永固在其新浪网开的博客中发布了一篇《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的腐败》的帖子”,去年10月17日,“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批准逮捕”。
4月20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据报道,20日上午,蓬溪县法院某审判厅座无虚席。穿着囚衣、戴着眼镜的邓永固进入法庭时,看了一眼旁听席上的人微微一笑,还举手打招呼说:“我没罪!我没犯什么罪!”
法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程序是否违法。邓永固的辩护律师认为,邓永固帖子措辞尽管有些偏颇,但没有危害蓬溪的社会秩序,更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帖子中所涉及人员如认为被邓诽谤,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不该介入。也就是说,诽谤罪是自诉案子,自诉案子即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予受理。邓永固涉嫌诽谤的案子动用国家公安和检察机关是一种违法。公诉机关反驳说,辩方断章取义,我国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焦点之二:是否构成诽谤罪要件。公诉机关表示,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邓在帖子中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说何等人是“败类”。辩护律师认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邓的帖子只是举报何等人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是针对他们的“官格”,并没有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
目前,关于此案尚无结论,法庭称结果将“择日宣判”。
张育仁的文章说:因言获罪在封建社会是常有的事情,在现代社会,建国初期有过,“文革”中甚嚣尘上,到了新世纪,按说法律制度日益健全、法治理念更加明确,这类事件应趋向杜绝,可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仍时有发生,仅以最近这两年为例,从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到灵宝帖案,以及隐藏一年之久的鄂尔多斯吴保全案,它们几乎全是因言获罪的典型。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公权力利用司法手段强行惩罚那些敢言敢说者。王帅们屡被冠上诽谤罪,只不过是官员打击报复举报者的幌子,诽谤罪背后是官本位的阴魂不散和地方官员贪污腐败的黑幕。
所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此时发布就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了。计划指出,公民的“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以及“使用互联网的权益”,都从属于公民的表达权,而表达权则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是人权。“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是这份人权计划书明确强调的一个内容。尽管国家人权计划书姗姗来迟,在建国60年前夕才得以发布,但我们毕竟有了这个东西,所以,近日我还曾专门为此撰文,为“表达权”载入人权计划欢呼,呼吁“别忽视表达权的历史意义。
读罢这篇文章,怎么也让人的精神振作不起来。在当今的时代,因言获罪如此容易。也许那一天那个时候,我们被司法机关拘禁了,自己还不知道怎么一回事呢。虽然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那个计划距离我们现实生活,实际好象很远,也许真的出事之时,根本就帮不了自己什么忙。
毛泽东说过:言者无罪。可是,现实中,邓永固偏偏因为网络上的言论获罪了。
第二篇文章是《最高检:增加网络等举报渠道举报人最高可奖20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05月04日19:45:30 来源:新华网)《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出新规定。一是拓宽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二是实施阳光执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对网上举报,要通过网络进行答复。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明确了救济渠道。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读罢这篇文章,人仿佛又感觉到了司法的尊严。从这篇文章里,我们看到了公民的“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以及“使用互联网的权益”,一句话,看到了公民的尊严权即人权。
读了这篇文章,我在想,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去调查邓永固发的帖子反映所说的问题,相反,该县司法机为什么就以诽谤罪把邓永固拘禁并对其审判了呢?
网络的言论,应该是自由的畅所欲言,只要不是反对党反对国家和分离民族的言论,都应该允许人们表达。对官员的批评,举报,也理所当然应该允许。
邓永固的获罪案,说明了什么?说明网络时代的网络言论并不自由,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健全。从这里,我们看到了公民的人权是否真正有保障。这如张育仁老师所说:由于该案直接涉及公民表达权的问题,而且法院判决就在国家刚刚发布人权行动计划,“人权”作为一个明确概念开始进入中国政治领域不久,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此案称作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例人权案”看待。可以说,“第一案”就是一个风向标,它的判决结果不仅会拷问四川蓬溪县司法部门,它同时还在拷问着刚刚发布的人权行动计划的效应,在更大的领域,它拷问的是我们这个国家今后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与走向。
我想:邓永固犯罪的“第一例人权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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