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面议”
2001年下半年,我失业了。那天,我来到一个工业区,看见一个叫“明胜”的工艺品厂正在招工。厂门外的墙面上,有一张用很大的红纸写的招聘广告,很是惹眼。
招聘广告前,围满了和我一样找工的外地打工人。我拨开人群,凑上前去。招聘广告上,密密麻麻地写满了各种各样的招聘职位。其中有一条引起了我的兴趣。
“招聘QC1名,要求年龄18-28周岁,高中以上学历,有工艺品厂相关工作经验两年以上,月薪面议。”
因为之前我在一家工艺品厂做过样品师傅近两年,对于工艺品的制作及品质检验均有一定的经验。
于是,我问保安,贵厂的QC还在招吗?他回答说正在招聘中,并帮我拨通了工厂人事部的电话。
负责招工的是该厂的老板娘,在经过一番笔试和面试后,我很幸运地进入了这间工厂。当时和老板娘议定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18元/8小时,加班费2元/小时,包吃包住,不扣食宿;试用期过后,20元/8小时,加班费2。5元/小时,包吃包住,不扣食宿。那时个的民营小厂,大多是不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我也就未签。
在这家工厂干了将近八个月后,由于我利用业余时间学会了电脑及其它一些管理知识,准备跳槽,我就提前一个月向老板辞了工。
一个月很快过去了,我的辞工也差不多到了期。我心里盘算着,这个月我出了全勤,上了30天的班。按以前和老板面议的工资,至少也应有800多元了吧!
可领工资那天,我却傻眼了。
2001年深圳关外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85元。他们还真是遵守《劳动法》,真的按这个标准给我计算工资了,并且还念念不忘地扣了我180元的食宿费。就这样,我辛苦了一个多月,800多元就让他们变成了300多元。
我很气愤,就问老板娘,我的工资怎么这么少,上几个月我每月都有800多元的啊,你们是不是算错了!
“没错啊,你当时进厂时,我们不是讲好‘月薪面议’的吗?”老板娘很坚定地说。
我听了,一阵语塞。
哎,如此“月薪面议”,真是叫人晕、晕、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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