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印象之一

2011年印象之一

客运杂文2026-01-14 07:49:27
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3岁男孩案,在二审时云南高院居然因‘自首’情节、而改判‘死缓’,云南高院可以不重视生命,但决不能漠视生命,杀了两条生命,仅仅因为‘自首’就可以逃过极刑的处罚?云南高院却回应判决未‘

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3岁男孩案,在二审时云南高院居然因‘自首’情节、而改判‘死缓’,云南高院可以不重视生命,但决不能漠视生命,杀了两条生命,仅仅因为‘自首’就可以逃过极刑的处罚?
云南高院却回应判决未‘徇私舞弊’。现在民众质疑的不是是否存在什么‘徇私舞弊’,而是司法的公正。
自首是可以从轻和减轻一些刑罚,当却不能作为包庇‘穷凶恶极’残忍杀人犯的的手段!奸杀已经是情节非常恶劣的罪行了,居然还灭绝人性的把一个才3岁的小孩活活摔死。
如果杀人犯是因激情犯罪而杀了一条无辜的生命,以自首情节减轻还情有可原,可是李昌奎是以残忍的手段连杀两条人命,云南高院就凭着‘自首’的情节、而轻松的让残忍杀人犯逃过极刑的处罚。
云南高院是否觉得反正是杀人罪,杀一条生命和两条生命并没本质的区别?而只在乎杀人犯‘杀人’的行为、以及实施‘杀人’行为后的‘自首情节’?
是的,杀死一条生命或两条生命、对国家对云南高院来说没什么实质上的干扰,可是这对被害人家庭来说无疑是痛苦深渊,一下子失去两个亲人,而且还是以这种残忍的方式被杀死的,最让他们痛苦的是杀死两条生命的凶手、居然在法律允许下还活在这个世界上。
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公正公平吗?不,对无辜被夺去生命的公民及其家属来说绝对是对不公平的,,是对生命的漠视。
只能说这样做是对国家制定‘自首’的初衷所要达到的效益效果负责。
云南高院是顾虑、如果罪犯‘自首’后还是以极刑判决的,那些作案后在逃的嫌疑人不会再相信国家司法机关而照样逍遥法外,而这无疑增加了国家司法机关破案的成本。
在国家利益前,无辜公民的生命就要被漠视吗??是否是承受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就是应该的?
云南高院为国家节约破案成本,实施了自首在本案中的作用。以鼓励犯同样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但是云南高院这样做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无疑也在示意未来的犯同样罪行的犯罪行为人,或预备实施同样罪行的预备犯们,是否要抛开被处以极刑的顾虑、而大胆的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再投案自首,反正自首后也不用被处以极刑,狱中再好好表现、十五年过后就可以出来‘还是条好汉’。
国家司法制定‘自首’的初衷就是从提高破案率利益、及节省刑事成本的支出而制定的,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因破案带来的物力人力、及时间成本和精神各方面的压力。
在为国家利益考虑的同时,及‘自首’给司法机关因破案成本带来的效果效益负责的同时、是否更应应该考虑这对在恶性残忍的杀人案件中、被无辜杀死的生命公平吗?
李昌奎连续杀了两条人命,而且还是奸杀、还是摔死一个3岁孩子如此极其残忍的罪行,却因为要维护‘自首’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利益而无视生命应有的公正、平等!

写于201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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